日照讯(记者 李培安)莒县男子王某和周某合作养殖,因养殖过程中发生鸡苗死亡,双方因亏损责任不明确发生纠纷,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鸡苗、兽药、饲料款等各项费用,12月28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亏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周某与王某之间曾发生多笔养殖回收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从周某处购买鸡苗、兽药、饲料,周某负责技术指导,到鸡出栏日回收毛鸡。2011年春,周某与王某发生了最后一次养殖回收业务,王某领回鸡苗后养殖了三十天左右,鸡苗发生死亡,最终仅销售毛鸡得款36466元,鸡苗、兽药、饲料款共计51280元,造成损失14814元。鸡苗发生死亡后,双方均未进行鉴定或检验,未确认死亡原因。后周某要求和王某结算,王某以周某提供的兽药有问题导致鸡苗死亡为由拒绝结算。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王某认为亏损不应由养殖户承担,应由周某承担;周某则认为亏损应当由养殖户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王某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关系区别于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周某并非单纯地仅向王某销售鸡苗、兽药、饲料,还向王某提供技术指导、回收毛鸡等,王某既提供养殖条件,又要配合周某的指导从事具体的养殖工作,双方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养殖中鸡苗的非正常死亡。 鸡苗死亡后,王某作为养殖方处于死亡鸡苗的控制地位、周某作为技术指导方处于掌握先进技术和信息的优势地位,双方均有义务寻求专业机构确定死亡原因,但双方均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导致损失造成的原因无法查明,在周某既未举证证实双方之间关于损失承担的约定,又未证实双方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实际,此次养殖回收合同中造成的损失14814元应由双方均担为宜,判决王某向周某偿付7407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主张养殖亏损应由周某负担,王某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王某的主张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殖户+养殖商”的合作养殖模式为近年来养殖业的主流模式,双方通过合作经营,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但由于养殖合同签订不规范,往往容易出现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订立养殖合同时一定要对养殖亏损作出相应规定。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晓艳胡科刚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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