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督导组和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9月12日上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宣判活动,依法对丛云鹏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丛云鹏、王建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至二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数额内向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丛云鹏于2012年成立连云港前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王建国为公司总经理,雇佣被告人张旭英从事公司海上养殖和看护。2015年底至2016年初,通过被告人刘会有联系被告人孙钦国,由孙钦国组织介绍,被告人王世龙、侯宝山、庄绪飞、孔得志、杜格之等10余人组成“海上保安队”,专门负责海上看护。其中,孙钦国和王世龙等5人有犯罪前科。
2016年以来,在丛云鹏授意、王建国指挥下,张旭英等人以养殖区被破坏为由,驾乘渔船、快艇,携带镐把、弹弓等工具,先后多次在鲁苏交界海域强行扣留被害人渔船,采取威胁、打骂等方式,逼迫受害人渔船驶进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海棠码头、高公岛码头并非法扣押,实施索要“罚款”“赔偿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丛云鹏和王建国涉案数额107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数额102万至27万余元不等。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采用暴力殴打或者恐吓威胁手段,强行扣船,以罚款或赔偿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勒索巨额款项,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庭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伟)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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