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确保电价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8月20日,市物价局召集本市各类商业综合体经营者代表举行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通报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等。
今后一段时间,市物价局将继续加大价格监督查处力度,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张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