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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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调整2017 年度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发布时间:2017-09-05 15:52:09    来源:日照日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生活水平,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
  此次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切实改善了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质量,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朱晓亮)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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