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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检察院实施检委会会议同步录音录像 |
发布时间:2017-03-03 10:44:55 来源:山东财经网|日照财经 |
2月20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检察委员会会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规定(试行)》,对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中的运用方式、程序、标准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有效提升检委会案件讨论、决策制定的质量和效率。
《规定》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时,应当对会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地录音、录像,全程反映发言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助画面反映会议场所全景。对会议过程中使用的案件、事项材料,参会人员对案件发言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录制资料当场装入检察委员会会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双方封签并保存归档,并应当对会议情况保密。同时,要细化衔接工作各项规定,做好录制的通知、准备、事后处理工作,注重保障检察委员会会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优势的发挥,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创新发展,提升检察委员会的质量和效率。(徐亮)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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